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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冬至!

作者:智慧乡村 | 发布时间:2022-01-07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微观三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微观农业、农村、农民)

新闻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冬至!(图1)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农(2021)第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部和农村局: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发给你乡村新闻,请关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2021 年 12 月 7 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其成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管,控制财务风险,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金融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结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及相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三)会员受益。保证所有会员都能享受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支持公益事业。要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用于保障村级组织和农村公益事业的运行。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金融活动应当依法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和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会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的决定,参照实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报乡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或备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年度收入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资产资源承包与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确定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对董事会、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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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入分配计划等的起草和实施;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资、资产资源承包与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监督合同履行;

(三)对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建议,并确定其他人员的薪酬;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业绩;

(五) 执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组织民主财务管理;

(二)监督董事会、主营业务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提出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财务行为协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询问和改进建议,以及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免职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 执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师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与编制、会计账簿登记与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与报送、审计、会计档案保管、财务披露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点、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筹资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募集资金应当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程序,确定募集资金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募集资金的成本和风险。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取得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和接受监督。接受捐赠取得资金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募集资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的原则。制定、控制上限,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促进经营活动举债;将举债从事经营活动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落实“四议两公开”机制,上报乡党委、政府或农和农村部门审查或备案。

与社会资本直接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界限和利益分配。

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四章资产运营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的规定,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私存公款和私设小额国库,加强票据管理,防止“白条”流入国库。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的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和处置的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计提折旧。和规定。在建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的规定,加强对畜牧、森林等生物资产的集体管理,做好增减核算、摊销、死亡、损毁等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和价值,纳入会计核算,落实管理责任,依法依规摊销。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境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实行民主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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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产权转让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变卖、置换、报废等方式处分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发生资产损失的情况,要及时核实,查清负债,追回损失,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境外投资或者依法进行集体资产转让、承包、租赁等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不得以其集体财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收支管理与收入分配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投资收益、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转让、政府给予的经营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应当依法加强管理。 ,并保持良好的账目。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包括村内经营活动、日常管理、公益事业和综合服务、村级组织保护和村务运营等各项支出,计入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实行效率、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入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重要事项,并向所有成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分配收入,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往年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将收入分配给会员;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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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按章程规定计提比例。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年终收入前,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入。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核验集体资产,明确资产归属,登记资产账目,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股份(股)名册。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所有权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村撤消合并时,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调整集体资产。

第七章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单独设立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收集、储存、管理和使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报送乡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事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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