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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2022年农村宅基地新政有哪些具体规定

作者:智慧乡村 | 发布时间:2022-10-01
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是什么《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上述内容就是关于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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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日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实施方案》,这是我国当前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一项重点部署。规划中农村宅基地新政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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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有哪些具体规定?

改革七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坚持农民权益保障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先行先试,坚持党的“三农”工作带头人。

深化农村改革,要重点抓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体制、农业支持保障体系、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五个方面。

《方案》在五个重点领域提出26项改革措施,其中一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此,陈*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具有根本意义和影响。“不仅因为集体经济在整个农村经济中的比重很大,还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息息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持不改变土地公共性质、不打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三个底线”,防止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行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民承包权,放宽土地经营权。实行集体所有制就是贯彻“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农民集体成员权利,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归属。 ,实现集体产权主体的明晰化。稳定农民承包权农村最新政策,就是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公正地落实到集体组织中的每个农民身上。土地经营权的激活,就是让承包农户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分配给有依法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征地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宅基地制度改革。

及时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征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健全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入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入。收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定为工矿、仓储、商业服务等商业用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权利。在依法控制和取得使用权的前提下,可以出售、出租、投资,完善土地增值收益的市场准入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明确农民住房产权,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和有偿退出机制,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抓紧修订相关法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和长期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决策,及时提出二期届满后如何延长耕地承包关系的具体方案。一轮承包和一个新的承包期。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开展宅基地和集体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建设用地。明确和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效力,在全省扩大试点范围,普遍做到土地确权到户,严格控制土地确权确权范围不准确。印发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制定出台文件,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指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山、

三是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专项保护。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盘活土地存量,建立土地复垦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损毁耕地复垦责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改进农村土地整治方式。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律责任,完善耕地平衡质量评价体系,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到位。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杜绝多占少补、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的现象。田,防止非法占用林地和湿地补耕。进一步落实离任干部保护农田审计制度。

以上内容是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的具体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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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动工兴建住宅楼的农户,可按造价的一定比例,凭乡政府或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扶持。 2、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动工兴建住宅楼的农户,其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免收一切税费,占用耕地建房的,其耕地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3、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住宅楼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由乡镇(街道)组织进行,市国土局、市建设局进行指导,并免费向农户提供相关资料、图纸。 4、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兴建的住宅楼办房产证只收工本费,免收登记费,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5、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兴建的住宅楼,其供电设施、广电设施、电信设施均由供电、广电、电信部门统一总线到点,安装到户,分户安装其入户材料费按现行价格收取,免收安装工资,初装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6、市试点村规划区内结合改厕兴建沼气池的,经验收合格后,由每个补助800元(含实物)。 7、市试点村规划区内的主道路,按最低3。5米宽的标准浇水泥路面的,除交通部门按标准补助外,市财政在通村公路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重新补助。 8、水泥路建设由行政村自行组织施工,不对外承包的,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实行零税、零费。

9、上级下拨的新农村建设的项目资金,试点村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足额拨付到有关试点村使用,其他部门不得从中代扣任何款项。 10、凡行政村新建村部,市财政按主体工程投资的15%予以补助,乡镇(街道)予以配套补助。 11、凡用于农民新村建设的木材,纳入农民自用材管理,由乡村两级出具有效证明,由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用材数量,免收林业规费并给予放行。 12、市委、市政府鼓励改造“空心村”。对利用“空心村”闲置土地建设新村并达到新村建设标准的由市政府将予以适当的补助,并按规定重新核发相关证照。 二、大力发展新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13、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农民投资进入。 14、积极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在用地、税费、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当地政府全程提供服务,享受客商待遇。 15、鼓励农民创业,对农民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可以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有偿转让。可享受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农民从事手工业生产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工商登记和有关税费。农民兴办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分别免征所得税1年和2年。

1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农民经商办企业银行、信贷部门要积极扶持,努力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 17、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鼓励企业录用当地农民工,实行定向订单或职业培训,只要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政府再就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在促进再就业资金的出资,适当补助企业和培训机构。 18、允许农户将自己没有能力开发的耕地、山地,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通过调换、转让、租赁、入股、反租倒包等方式流转给有能力的经营者开发。 19、投资农林牧渔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除了国家政策法规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收取。 20、利用“五荒”资源或在边远贫困山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所需集体土地经当地村集体同意,投资者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合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免收报批规费。 21、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自有收入年度起,新增的所得阁地方所得部门,前十年将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22、2006年5月起,猪饲养量达到10000头以上的,可按种猪价格一定的比例,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凭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由市财政贴息扶持。 2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确认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由市财政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24、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绿色农产品,对获得国家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由市财政分别一定的奖励。 25、加大对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年产值超过100万元的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流通型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型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三、加快培育新农民,推进农民知识化工程 26、为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实用农业技术或务工职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致富、市场竞争、自主发展能力农村建设,凡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市级以上农民技术等学校培训的,通过学习考试并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专业技术合格证或毕业证的,由市财政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27、对农民进城务工、办企业,其子女入托、入学,凭房产证、户口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证明等有关证件,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企业农民工在人才聘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考核评选;工龄计算、劳动用工、医疗卫生、户口迁移、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待遇。

导读: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向各地下达了2020年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任务农村改造,明确全年将实施11324个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确保一季度实体工作量形成,6月底前开工建设50%以上。春节前,江西省提出2020年完成23.39万套的建设任务。显然,在COVID-19疫情逐渐缓和后,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将陆续启动。计划中的“棚改” 这已经持续了10多年,仍将是老百姓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契机。那么,棚户区改造工程相比以往会有哪些变化和调整呢?被征收人救济权的“点”在哪里?

【城市棚户区改造:从拆旧建新到“修缮更新”】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2008年初“棚改”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标志。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中,对棚户区改造进行了划分分为城市、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和国有垦区四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过去几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以国有土地征收房屋的形式推进,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执行。

也就是说,至少过去10年,棚改基本上就是拆迁。

从另一个角度看,棚改项目需要引入市场主体的充分参与,并享受审批、快车道等诸多优惠政策,这与“程序性”的严格“程序性”形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拆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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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希望加快,另一方主张依法提起复议、诉讼等程序,以寻求改善赔偿条件。棚改工程拖延已久,许多承包拆迁户多年难以在安置房生活,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

但实际上,棚改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拆迁。前述《意见》明确,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迁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多种方式。

因此,2019年起,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应运而生。从“拆”到“不拆”,很多人期盼已久的“拆致富”梦想基本破灭。

可以肯定的是,不拆的项目会越来越多,拆的项目会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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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大被征收人仍能赶上后者,珍惜机会、把握权利是第一要务。

再明律师提醒这些被征收人注意以下4点:

一是强化对拟征地补偿方案特别是针对旧城改造项目专门设立的听证程序的提出意见和听证的权利,争取争取;

二是重视房地产价格评估全过程的参与和监督,从选择评估机构、征集调查登记、入户现场检查、公布入户初步评估结果,并收到评估报告。赔偿决定的出台需要时间。如有异议,应当及时要求解释和更正,直至申请专家委员会审查鉴定;

三、如不愿接受补偿方案确立的标准、内容、方式等,请勿轻易签订征收前补偿协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不得因以下原因放弃法律救济少量的政策激励。试图;

第四,在搬迁、迁出和货币补偿之间的适度灵活选择,在附近地区或改造地区,有时会为补偿条件的改善创造一定的空间。坚持要求搬迁,补偿安置区改善空间有限。

必须补充一点,即补偿要求要适度合理,“差不多”,不违背棚改政策的良好初衷。

【农村棚户区改造:区分项目性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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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城市相比,农村棚户区改造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最麻烦的一点是,我们无法确定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涉案的项目的具体法律性质。

简单来说,农民朋友需要区分你遇到的项目是征地还是非征地。

对于被称为“棚户区改造”的农村集体征地项目,要重点审查是否履行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审批程序,以及农村村民是否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保证。

如果涉案项目未经省政府征地批准就开始谈判甚至建设,客观上存在“先征后批”和“先征后批”的可能性,涉嫌违法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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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样的项目,既然确实是由当地政府牵头负责的拆迁项目,虽然有些“名不副实”,但仍需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执行,村民的合法权益仍可得到保证。救济渠道也比较通畅。

对于非征用“旧村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大家要加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研究。如果发现内容明显低于被征地项目的标准,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非征收项目不属于行政强制,拆迁当事人一般为开发商等民事主体或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的参与完全是自愿的,任何人都无权强迫他们签字或搬迁。

需要强调的是,被拆迁人不要听信拆迁方的宣传,自行拆毁房屋。“自拆”否认“强拆”的存在,因此被拆迁人将失去起诉和确认强拆违法的重要补救措施。

一般来说,此类旧村改造项目的法治质量与村委会、村集体的法治理念直接相关,涉及“村自治”范畴内的诸多问题。所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找解决办法,从这个层面进行调整,也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总之,在农村“棚户区改造”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不得在不知道项目性质和涉及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按方下药”,必须申请全面、科学的信息披露 查明事实,确定下一步维权动向。

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绝对数量肯定会继续下降,但农村被称为“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项目数量完全有可能进一步增加。“盲点”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在“拆”字已基本被弃用的情况下。而且,任何棚户区改造项目,只要改头换面,对你来说都是100%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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