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房屋改造最新政策你必须了解
作者:智慧乡村 | 发布时间:2022-02-19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改建的农村村民房屋(以下统称“村建房屋”)和他们的管理。
第三条(相关术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村建房是指村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的活动。
(三)集体住房建设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镇区域内集中规划、设计、建造房屋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的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的具体管理。
市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工作;区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相关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住宅建设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建筑风貌的指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民房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房屋建设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区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核发农村建设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房建设进行开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 安全质量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要按照规划、节约土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讲究风格开展建房活动。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村规民约和村民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提高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第六条(分类指导)
允许位于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的农民在符合村庄设计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对其房屋进行改造改造。
引导位于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农民选择在城镇居住,或者迁入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农村最新政策,实施平移式集中建房。
同一户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含两个)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凭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建房批准文件),其中一个需分户并符合要求区的。符合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居住权。